上海市首例群租案日前终于终审落锤,原告傅小姐要求上海绿城物业赔偿24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去年5月,傅小姐租赁了一套绿城小区的130平方米的房屋,并在装修中将房屋分割成10间用于转租,当傅小姐把十张床搬进小区时,遭到保安阻拦,为此傅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赔偿她的租金损失。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傅小姐擅自将房屋分割成10间,改变了住房功能,影响了房屋结构,绿城物业有权予以制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傅小姐不服,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中,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浦东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傅小姐这种做法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违反了小区物业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物业对傅小姐的这种做法应该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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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资源局制定并下发的《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说,根据市政府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要求和有关规定,针对当前住宅租赁中暴露出的分割搭建、二房东转租等突出问题,在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中,增补制约“群租”的内容,内容如下:第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第三条:“房屋装饰装修期间,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入户巡视。凡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分割搭建,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变功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的同时,有权阻止该户施工人员、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小区。”
第四条:“居住房屋租赁,应将本公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要求承租人严格遵守公约,并将租赁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凡违反本公约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业主或承租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凡拒不终止租赁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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