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 房产政策
房地局发文解析物权法后本市房地产登记执行情况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1月21日15:32 新闻晚报 杨冬
  明明已签好了买卖合同,买家迟迟不愿付款,或是卖家迟迟不愿过户,最终导致房产交易的最后一步——房产登记“流产”,甚至引发房产“一女二嫁”。类似这样的尴尬现象将会随着“预告登记”制度的推广实施而得到进一步规范。

  记者从房地局今天下发的相关材料中了解到,今后,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交易,都可实行“预告登记”,这是一种为将来发生房地产权利变动的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可防 止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

  “预告登记”将不分期房、现房

  【法规】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解析】

  本市《登记条例》对预告登记的原有规定是:可单方申请,也可双方申请;预告登记失效日期,期房为初始登记之日起两年,现房为预告登记之日起两年。

  现根据《物权法》规定,本市预告登记由双方合意,不分期房和现房;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要查验当事人关于申请预告登记的约定文件,双方预告登记的,仍保持现有操作程序。预告登记时效也相应调整,即对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房地产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更正登记期间暂缓受理转让申请

  【法规】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一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关键字:物权法,房地局,房地产,房屋

>>相关新闻
·根据《物权法》修改 上海房地产登记有了新规定
·建设部: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策略力推建筑节能
·以子女名义购房也作二套房 沪上推出新认定标准
·重庆出现大量另类淘金者 专买旧房等着拆迁获赔
·专家争议物业税开征突破口 该不该拿豪宅"开刀"
·装修一年新房惨不忍睹 “装修游击队”害人不浅
>>摘自“新闻晚报 ”的资讯
·中高档二手房放量走高 价格方面也略微有所上升
·受政策影响看房人减少 沪部分房产中介闭门谢客
·杯水车薪的收入与超万元的房价 沪职场人难抗压
·楼儿为什么这样红 探究学府地产热销背后的奥秘
·地铁采取措施加强安全防范 屏蔽门也有紧急拉手
>>由“杨冬 ”撰写的资讯
新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