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销售工作的朱小姐,因怀孕在家休息,遭到公司辞退。近日,静安法院判令由公司为朱小姐补办招工手续;支付朱小姐销售提成、病假工资、25%补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2006年4月18日,现年29岁的朱小姐进入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担任销售,每月工资底薪2500元加销售提成,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手续。2007年1月,朱小姐经诊断怀孕,4月1日至4月16日病休。4月17日,朱小姐再来上班时,竟然被告知已被公司辞退。
此后,朱小姐挺着大肚子去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要公司为自己补办招工手续和支付销售提成、工资、加班费等诉讼请求。尽管朱小姐没有与公司签过劳动合同,但朱小姐却向法院提供了多项证据:如两级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员工联系表、调休单、业绩报告、考勤记录等。该公司3名离职员工还证言,“由于朱小姐怀孕了,公司认为她没有销售能力,就将她辞退了。”
法院认为,朱小姐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为朱小姐补办招工手续。同时,公司不得违反“劳动法”在朱小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解除与朱小姐的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身为销售人员的朱小姐应享有销售提成,该公司应支付朱小姐销售提成费。考虑到公司在与朱小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规定为朱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在朱小姐孕期支付病假工资和提成,客观上构成了无故克扣、拖欠之情形,应当加付25%的赔偿款,故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字:房地产,开发商,保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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