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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正视三大难题 充分发挥“二套房新规”的效用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2月14日8:55 中国证券报 刘晓忠


  其次,信息真伪的责任认定问题。客观地讲,商业银行有条件把这种信息收集成本转嫁到借款人身上,《补充协议》也对个人提供虚假信息设置了明确的惩罚条款,借款人也可以通过从不同信息系统申请信息证明来提高信息的权威性和真实性。然而,在当前不同信息系统不完善,管理质量差异大,信息更新不及时和不健全的情况下,权威的信息系统证明也存在失真和失效等问题。面对信息非借款人故意造假所导致的个人信息失信问题,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实际上尚未有相对系统的解决方案。如果把责任全部归结到借款人,必然存在借款人代人受过的情况,而如果追究有关信息系统管理部门的责任,就目前来看还较为困难。

  在此,可引用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不过该法目前尚无详细而系统的认定规定,而且相对于国家赔偿标准,由于信息失真给商业银行所带来的损失可能远远高于当前所设定的国家赔偿标准。显然,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提高相关信息系统部门的信息管理质量和真实性复核,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律体系。同时,需要适当地开发相应的保险业务体系来分散这方面的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的房贷风险管控水平问题。央行和银监会在房贷新政中对第二套房贷的统一认定,其实质是通过统一标准降低房贷业务的风险烈度,来引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领域实行风险分类监管。因为不论是对二套房贷以上提高首付比例,还是提高贷款利率都含有明显的风险溢价成分。然而,由于目前商业银行对房贷潜在风险的认识仍然不足,使其对房贷新政仍存在着限制自身业务发展的误解。

  这种误解包括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对于房贷中,借款人第一套房贷的风险系数和风险发生概率情况如何,第二套、三套及以上房贷的风险系数和风险概率又如何?等等,目前仍然缺乏相应的系统研究,更多的是拘泥于央行和银监会所设定的首付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的1.1倍等基础性的框架上;其二,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仍然不足。由于商业银行对诸如不同性质的房贷等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等基础性研究不够系统、全面和深入。如何为风险资产确定风险溢价,如何为借款人授信等实际上都面临着基础性数据的瓶颈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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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第二套房,《补充通知》,房贷新政,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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