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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补充通知》第二套房贷以户为单位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2月12日8:45 解放日报 刘颖
  第二套房贷政策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执行。这是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中的最新消息。 

  此项由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各商业银行应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余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此外,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则也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根据今年9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关键字:银监会,第二套房贷,《补充通知》,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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