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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界定细化 沪尚无商业银行出台最新细则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2月13日8:28 新闻晨报 李强
  央行、银监会在“第二套房”界定标准上再抛“重磅炸弹”。央行、银监会有关方面负责人昨天表示,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业内人士担心影响改善型购房者

  上述标准无疑要比以“家庭”认定第二套房更具杀伤力。此前,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的房贷细则均认定“已结清银行贷款的购房者,如再贷款购房,仍可享首套自住房待遇,利率可下浮”。房地产及银行业人士认为,按照监管层这样的解读标准执行,那么相当数量的房地产需求将被打压,首当其冲受到限制的,可能是那些改善型购房者,这部分人以都市白领群体为主。

  央行、银监会前天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简称452号文),进一步细化了第二套房认定标准。央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452号文”答记者问时曾表示,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是,这类借款人须还清前期贷款,还须提供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

  除此之外,央行、银监会昨天强调,已利用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并有贷款记录,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均按照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该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既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贷炒房),又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

  央行、银监会于今年9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即房贷新政),明确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房贷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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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第二套房,商业银行,央行,银监会,45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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