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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细则仍有两大问题需要解决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2月14日9:12 东方早报 杨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在我看来,该《补充通知》中仍然有两个问题没有明确,可能会影响到政策在具体执行中的效果。 

  第一个问题,对于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了第一套房屋,但已经还清的,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的情形,能不能适用“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的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如果从遏制“炒房者”的角度出发,不管你是否还清第一套房屋的银行贷款,但你现在是在购买第二套房屋,存在“炒房”的可能,那么,银行就应当相应地提高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以提高炒房者的成本。但是,如果从防范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那么,对于已经还清第一套房贷款的人不应当适应“第二套房贷”新政,因为,他们应该有能力还清银行贷款。《补充通知》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防范第一种可能,即防止“炒房”。但这对于那些想购买第二套房、又不是出于“炒房”的家庭就显得不公平。笔者以为,对于这个问题,有关方面应该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 

  第二个问题,对于在《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前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了“第二套房”的借款人,要不要执行“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的新标准。 

  这个问题在《补充通知》中也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在《通知》发出以前已经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了“第二套房屋”的借款人,不能适用新的利率标准。因为在法理上,“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原则,如果对以前的“第二套房”适应新标准,表面上提高了利率,打击了“炒房者”,但实际上破坏了人们的预期,打乱了人们对于生活与生产的正常部署,加重了人们的负担,是对市场经济的稳定性与法治尊严双重破坏,得不偿失。
关键字:第二套房,《补充通知》,新政,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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