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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擅自出售房产 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2月12日10:32 房地产时报
  事件:李某与刘某夫妻俩拥有共有房产A。李某代表出卖方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并约定5日内签署买卖合同。李某在“出卖方”栏签名,代表刘某分别在“出卖方”和“代理人”栏签名,表示他已征得爱人刘某的同意,但未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协议签订后的第5日,李某表示,因刘某不同意出售房屋,原协议不再履行,同意退还5万元定金,但拒绝赔偿一倍的定金。此时,张某要求追究责任。

  分析:张某追究出卖方法律责任主要有下列三种形式:

  第一种,若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刘某的表见代理,则李某与刘某作为共有人,应共同向张某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所谓表见代理系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若李某前来签订定金协议时携带了房屋权利的相关凭证及材料,如房地产权证及房屋钥匙,并携带了刘某的身份证件,明确表示其已获得刘某的授权,且与刘某同住等,则作为相对人的张某有理由相信李某获得了刘某的授权。

  第二种,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则李某应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但刘某无须承担该责任。

  第三种,就买卖双方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言,李某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即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关键字:合同,房屋,身份证,房地产,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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