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 置业宝典
遭遇房屋质量问题可要求退房及赔偿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2月1日9:40 解放日报 黄可磊
   案情
  
  2004年,何某看中了一套房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当日将100万余元房款付清。之后,何某又向开发商缴纳了公共设施维修费等各种费用。2005年,何某花了30万余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可是,2005年8月,其房屋开始漏水,未能实际进住。何某就维修和赔偿问题多次找开发商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  

  判决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解除何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何某购房款及所缴的各种费用,赔偿何某房屋装修损失费;何某将所购房屋返还开发商。  

  律师分析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商品房是使用年限很长的商品,其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买受人的正常居住和使用,也直接关系到买受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房屋质量合格交付是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主要义务,该义务不但是约定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即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如果不合格,买受人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等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且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作者系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关键字: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开发商
·相关新闻
样板房成销售道具 专家提醒购房者要擦亮眼睛
房子没买成也要损失一万元? 中介其实混淆概念
明智的“梯级消费” 大户和小户:你会选哪个?
看房后被要求签订委托书 买房者有权拒签
赠送露台写下来!消费者凭字据挽回万元房款
月入万元家庭购房理财规划
维权人为何侵权赔款 沪上首例房产单方预告登记案始末
建设部发布二手房风险提示:买房要查老底儿
>>摘自“解放日报”的资讯
·2006中国房地产年度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
·规范经纪行为 二手房交易资金从POS机进出
·建设部将于六月赴各地检查“9070”落实情况
·上海住宅维修资金使用难续筹更难
·外资看好上海“非居”类投资
>>由“黄可磊”撰写的资讯
·律师支招按揭贷款未成 合同如何处理
·总价是否含维修资金 授权代理应明确书面约定
·业主怎样才能获得质量方面的赔偿
·房产公司擅自改建绿地 门外风光不见了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房屋赠与后仍可依法撤销
 
 新闻查询    
标题关键字
新闻类型: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