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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婆婆悄悄买下共同承租房符合规定吗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3月1日14:19 现代快报 郭芷冰 张颖
   “2月15日,我女儿的钱包被偷了,身份证和银行卡都没了,我只好赶紧回家拿户口本帮她到银行挂失。”刘女士说,当她向婆婆要户口本时,婆婆怎么也不愿意拿出来。“我和老公觉得很奇怪,最后好说歹说,并向她保证用完后立刻还给她,她才答应拿出来。”当打开户口本时,刘女士呆住了,“上面竟然盖着‘公房已售’的印章,原来,我们住在一起的公房早被婆婆悄悄买了下来!”刘女士和丈夫既生气又担心,他们一家三口的户籍都在公房内,“虽然,我们理解婆婆买下这个房子是因为她年事高了,想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保障,可我们一家人怎么办?会不会被赶出去?”

    刘女士随即赶到白下区房产经营公司询问,工作人员说,1月10日,她的婆婆与出售公房的相关部门签署了买房协议,并支付了2万元现金。按照有关规定,她的婆婆在3个月内就可以拿到房产证和土地证了。

    刘女士及丈夫又赶到白下区房产局进行交涉,房产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买卖协议目前无法中止。“这套房子是1984年私房拆迁时,政府按照一个人七平方米的标准,给婆婆、丈夫和我安置的公房,我们三人是这套公房的共同承租人。可现在,我婆婆瞒着我们将房子买了下来,这是否符合公房购买规定?”

    带着刘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众泽房产安全交易服务中心。该中心严震律师认为,目前南京市公房购买规定中,对承租人购买公房是否需经同户籍成员同意,未做强制性规定,因此各经营公司在操作中均有不同,由此引发了很多家庭争议。

    严震说,根据目前的公房购买有关规定,购买公房以户为单位,即承认了同户籍人员的共同购买权利。结合刘女士的案例,刘女士和其丈夫、女儿及婆婆均为房屋共同承租人,并拥有共同的优先购买权。刘女士婆婆的单方购买行为侵犯了其他共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公房出售单位忽略了其他共同承租人的权利,或在其他共同承租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然不停止出售,同样也构成对其他共同承租人的侵权,刘女士一家可以起诉要求婆婆及公房出售部门停止侵权。
关键字:土地,房产证,政府,公房,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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