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在此前的1月26日,广州某单位的自建房因为低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成为全城关注的热点话题。
开征个税是否意味福利分房合法?职工低价买单位自建房将被征个税,是否存在不公现象?
单位自建房现象普遍
“以一套面积100平米的房子为例,如果市场购置价是8000元/平米,而职工的购房价是4000元/平米,这就意味着职工的“差价”收入将达到了40万[(8000-4000)×100],而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计算,其需要支付16.4万的个人所得税。”记者在出版社的一个朋友很郁闷地向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他们单位在郊区印刷厂有一块闲地,打算建房,然后低价卖给本单位的职工。
“从目前北京房地产市场的状况来看,单位福利分房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许多单位通过自建或者购买整栋房产,然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出售给单位职工,而当前许多单位的分房政策还是职工将现有住房上交后即可重新获得分房资格。”链家地产市场总监金育松在接受采访时说。
为他这句话做例证的是日前媒体的披露:北京铁路局、网通等一批手中有地的企业都已经陆续建设居住小区,定向销售给本单位职工,而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一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关键字:房价,自建房,经济适用房,福利,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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