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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续期”莫忘商住楼住家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3月26日11:11 房地产时报 梁志超
  在中国老百姓的潜意识中,房子是列入祖传家业的。上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了住宅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虽然没有突破土地所有权公有的底线,但对置业居住的老百姓来说,拥有土地使用权跨过了70年大限这道坎,已经是重大利好,体现了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但在一片欢呼声中,记者感到,在综合用地上建造的住宅仍未摆脱收回土地、失去房子的命运。

  “自动续期”不涉及商业、办公用地,这是因为商办楼含有公共资产的性质,政府保留了对这种产权性质物业的控制权。那么,介于住宅和非住宅之间用地的物业呢?物权法没有规定。根据记者的理解,在综合用地上建成的住宅销售后,业主也不能享受“自动续期”。

  法律规定,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由于早期土地使用并不规范,综合用地上可以建住宅,“商住楼”的称谓由此而起。长期以来,50年土地期限的商住楼住宅都是经主管部门批准销售的。诚然,前一阵以海南为代表的酒店式公寓,打着住宅的牌子在沪上吸引了不少购房者:如果土地立项是40年期限,那是纯粹的商业楼,挂羊头卖狗肉;如果是50年期限综合用地,那还可能含有住宅的性质。时下工业用地以兴建办公楼为幌子盖别墅也在悄然兴起。上述带有住宅旗号的物业有很多猫腻。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当初商住楼住宅是政府部门认定并合法销售的。

  传统的商住楼大多是位于市中心的高层,办公和住家合一,由于容积率高,土地楼面价相对低,发展商在当初规划时申请增加了住宅项目。当时,不少人购买了其中的住宅,思想准备是比纯住宅少20年土地年限。但如今,后者能享受自动续期,而他们面临的可能是被收回土地、失去房子的命运。尽管按规定会得到一些补偿,那是十补九不足的。

  商住楼中的住宅,绝大多数业主也是倾其所有购买并赖以栖身的,同样是住宅,结局却不同。这是否违背物权平等?至今未听到对这部分住宅有新的续期处置办法,也没有听到舆论与专家的异议。

  但矛盾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上海二手房市场上这类物业不少。那么,考虑到这部分业主利益的法律解释或细则会出台吗? 
关键字:二手房,物业,商住楼,房地产,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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