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2万元预订一套商品房,不料这套房子却被开发商“一房二卖”。买房人要求双倍赔偿时,又发现自己交的2万元是“订金”而非“定金”。
今年1月底,市民雷女士看中了江宁某楼盘的一套房子。看房当天,她就交了2万元现金,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售房“预约单”。
第二天,雷女士突然接到开发商电话,称这套房子早被其他人订走了,希望雷女士谅解他们工作中的失误,重新挑选一套。
“房子早被别人订走了,那为什么还卖给我呢?这是不是开发商想高价卖房的伎俩?”心存疑虑的雷女士当即指出,她可以考虑换房,但必须请开发商出面解释这套房子为什么会“一房二卖”,并提供和他人签订的卖房合同文本。如若开发商单方毁约,应双倍返还已经交付的订金。
可是,开发商迟迟不能提供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甚至连“预约单”也没有办法提供,一概以“领导外出”为由拖延。雷女士只得向江宁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江宁区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发现,雷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预约单”中约定交付的是“订金”而非“定金”。根据《合同法》归定,可以获得双倍返还的是定金,而非订金。
这套房子又为什么会“一房两卖”呢?消协工作人员深入了解发现,原来是开发商的某领导口头承诺将该套商品房卖给其一朋友,但一直没有签订“预约单”,也没有和具体售楼人员打招呼,造成一房两卖的局面。
针对这个情况,根据《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因此购房的两位消费者均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履行约定。虽然雷女士无权要求双倍返还交付的订金2万元,但导致一房两卖的事实,过错在开发商,开发商应当付全部责任。
经过多次反复调解,日前,开发商一次性补偿雷女士相关损失1.3万元,并按雷女士的选择进行换房。 关键字:南京,合同,买房,开发商,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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