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下住宅用于办公 承租方退租前须付清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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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3月5日14:3 房地产时报 李鸿光 俞蕙 |
近日,静安法院对一起将住宅出租给他人用作商业用房的案件作出判决,终止当事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电费、清洁费、搬运费及油漆材料人工费共计809.30元。
2005年,经中介介绍,林某将公寓住宅房出租给彼伶广告公司使用。林某与广告公司法定代表谢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租金每月8800元,保证金为1个月的租金。签订合同时,谢某向林某表明租赁房屋以作办公之用。2005年11月30日,谢某和公司委托律师向林某表示,由于租赁房屋为住宅房,无法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取消租赁合同。
2005年12月24日,林某委托律师向广告公司发函,称公司擅自中途退租构成违约,并支付逾期租金。2006年1月,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谢某支付违约金79200元,各类杂费960元及律师费4500元,并要求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谢某称自己只是代表公司与林某签订租赁合同。由于房屋承租人是公司,因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担。广告公司也称,林某将住宅房按商用房标准装修并出租,已违反相关条例规定。因该房屋性质不能办理注册登记,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不属于中途退租。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谢某签署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其次,林某在签订合同时,已了解租赁房屋的性质及用途,却忽视相关法律规定。广告公司因房屋用途与性质不符而无法注册,终止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再次,广告公司书面通知林某解除合同,林某对房屋作了整洁处理,表明已接受解除事实,据此认定租赁合同已解除。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林某的请求。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上海彼伶广告公司支付林某电费、清洁费、搬运费及油漆材料人工费共计人民币809.30元。
法官提醒
第一,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一定要熟悉房屋买卖和租赁市场的相关规定,不能将住宅房借给他人用作商业性房屋使用。第二,出租方﹑承租方及中介都应明确租赁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关键字:房屋,租赁,中介,市场,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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