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通知购房者办理小产证申办手续,上海洲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洲海房产公司)被购房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洲海房产公司因产证违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余元。近日这一诉求得到浦东法院的支持。
原告黄某、蒋某诉称,2003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预购被告开发建设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50弄6号一处房屋,被告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取得房屋大产证。后原、被告签订《备忘录》,将办理大产证的时间顺延至2005年元月底。但被告于2005年7月12日才取得大产证,导致原告延迟取得小产证,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被告因产证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63,712.96元。
法庭上被告洲海房产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购房经过属实。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房屋的价格应以房屋交接书确定的总房价款人民币1,729,075.15元计付、违约期间从2005年4月5日起至2005年7月19日,标准按照每日万分之1.885计算。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某、蒋某与被告洲海房产公司于2003年10月26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承诺在2004年10月31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004年9月23日双方签订《备忘录》一份,约定被告根据《预售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6,716.87元,同时被告与业主之间的预售合同约定办理大产证时间顺延至2005年元月底等。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由双方依法向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取得大产证登记日为2005年7月8日,核准日为2005年7月12日。2005年7月18日,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原告实际支付总房价款人民币1,729,075.15元。原告于次日取得该房屋小产证。
审理中,原告同意按被告所述的房价款及标准计付违约定,但对违约期限,坚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认为,被告依约应在2005年1月31日前办理大产证,在取得大产证后三十日内签署《房屋交接书》,在签署《房屋交接书》后三十日内双方依法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申请及申领该房屋的小产证。被告为办理大产证花用4个工作日。据此推算,被告应于2005年4月5日前通知原告办理房屋小产证申办手续。现被告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履行通知办理小产证申办手续的义务,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上海洲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房款人民币1,729,075.15元、以每日万分之1.885计算,支付原告黄金富、蒋尔微自2005年4月5日至2005年7月19日止的违约金。 关键字:洲海房产,商品房,产权,房地产,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