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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引发使用年限争议;住宅超龄可否重建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4月2日10:12 房地产时报 刘韵飞
   《物权法》明确了住宅用地70年后使用权自动续期,然而一些房地产业内人士却表示,目前国内不少住房的使用年限还不到70年,一旦房屋“超龄”,业主是否有权拆旧重建以及费用如何分摊都有待明确。

  事实上,目前我国的住宅设计使用寿命与土地使用权期限并不一致,大多数住宅的设计使用寿命还达不到70年。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现在的多层住房使用年限许多只有二、三十年,好一点的能达到五十年,而高层的使用年限是七十年,当初土地使用权期限定为70年,正是按高层的使用年限标准来制定的。《物权法》出台后,明确土地使用权限可以自动续期,但可能这块土地上的建筑根本就达不到七十年甚至更久,当土地上的建筑超过使用年限成为危房后,原来的住户是否可以重建房屋?该人士告诉记者,最近业内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不少争议,但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建筑规范》规定: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当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由有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鉴定之后,根据鉴定结论作相应处理。那么,一旦住宅使用年限期满,但土地使用权期仍未满的房屋经过维修后还是通不过质量鉴定,便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房屋产权人是否有权重建房屋、重建的资金由哪方负担等。

  对此,市房地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副处长顾林土表示,根据《物权法》条例,房子存在多久,土地使用期限就有多久,一旦房屋老化需要修缮可以由物业管理处进行,但目前对房屋因超限而不能再使用后的具体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物权法》作为一部刚刚通过的法律,还需要有更进一步的细则作为对它的配套来完善,希望有关部门在制订相关细则时能考虑这一情况。 
关键字:物权法,物业,房屋,质量,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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