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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缺了培训火了 证书分量要掂一掂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4月23日11:33 房地产时报 王丰芳
  人才缺了,培训热了,“李鬼”来了。近期,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陆续收到来电、来信,反映一些培训机构以急件形式,“强令”物业管理企业的从业人员参加岗位证书的初训和复训。对此,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说,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要“睁大眼睛”,不要上当;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工作委员会不得擅自参与培训招生,一旦发现将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目前,上海物业管理队伍庞大,有20多万从业人员,相对文化层次不高,而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人才缺口增大,各种培训开始热起来。有的培训机构为了增加权威性,打着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名义,或者吸引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委员会参与招生。物业管理人才培训出现混乱,物业管理人员无所适从。对此,业内人士作出五点提醒。

  提醒一:物业管理经理和管理人员上岗证制度,不再具有行政强制效力。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管理领域,国家实行两项行政许可制度,一项是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另一项是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由国家建设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由国家建设部和人事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建设部和人事部正在组织实施的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制度,而非原先建设部实施的物业管理经理和管理人员上岗证制度。《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物业管理经理和管理人员上岗证制度不再具有行政强制效力。由于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制度刚刚起步,到目前为止,建设部在审批国家一级企业资质时,对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这一项条件未作要求。

  提醒二:当前的各种培训证书不能作为个人执业资格的依据。

  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可以设定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超过一年的,必须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因此,目前各类物业管理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发证项目,不是行政许可项目,不具有行政强制力。所发的证书只能证明你有过何种专业培训经历,不能作为政府审核资质、考核企业的依据,不能作为个人职业资格的依据,不能作为晋升职称和职务的依据,不能作为政府组织的各类先进项目评选的依据。

  提醒三: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要进行鉴别。

  目前,各类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种岗位证书的培训,对于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素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倡导物业公司从提高人员素质出发,输送人员参加各类培训。但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要进行鉴别,以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提醒四:任何强制培训都是师出无名。

  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制度,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其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取得这一资格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条件,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二是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物业管理师资格。三是国家对物业管理师实行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是否参加考试辅导培训、参加哪个机构组织的培训,都不是强制性的,每个考生都有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物业管理协会认为,培训中心和各工作委员会在组织考前培训过程中,不允许采取任何强制手段,也不得排斥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提醒五:物业协会分支机构擅自参与培训必纠。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工作委员会是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开展重大活动要经主任会议通过,并报物业协会批准。物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培训工作由协会培训部统一规划协调,物业协会各部门和各工作委员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与其他各类培训机构面向会员单位的培训工作。
关键字:物业,管理,培训,行业,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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