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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拆迁前仓促报进的户口无效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4月26日11:7 解放日报 孙洪林
  案情

  黄先生一家和弟弟一家居住的房屋是黄先生母亲承租的使用权公房。2005年,黄先生的母亲因病过世。同年,该处房屋被列入世博动迁范围,黄先生代表全家与上海世博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动迁政策,拆迁人同时安置了全家两套房屋,还有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款。房子分下来了,家里的矛盾也随着产生。作为家中长子的黄先生一直认为弟弟一家不应享受动迁的安置利益。原因在于弟弟和弟媳的户口在动迁之前才仓促报入家中,而且之前家中老人曾出资为他们购房,与情与理都不应再抢占现在安置的房屋和货币补偿款。但黄先生的弟弟和弟媳并不这样认为,他们拿出相关的证明,证明黄先生的弟弟自出生户口即报在该房屋中,后因为历史原因到外地插队落户。在老人过世前,经老人许可,一家人又重新将户口报入了该处房屋。双方为此产生了纠纷,黄先生一家最终对簿公堂。
  
  判决

  法院判决安置的房屋其中,一套归黄先生一家所有,黄先生同时取得了货币补偿款的大部分。

  律师分析

  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结合本案,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黄先生的弟弟一家户口报入被拆迁的房屋内不足一年,因此其主张自己同住人的身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就是房屋货币补偿款的大部分归黄先生一家所有的重要原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拆迁人的实际安置方案,并结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意愿,最终将两处房屋分别判归两家所有。

  (作者系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关键字:拆迁,房屋,户口,合同,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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