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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拷问”《物权法》 公共利益界限亟待明确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4月9日10:10 房地产时报 张之花
  从重庆钉子户开始,仿佛一夜之间,上海、广州、深圳、北京等地“最牛钉子户”纷纷出笼,“口水战”也愈演愈烈,蔓延全国。不难发现,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界定,是争论难分伯仲的根本原因。

  沾了《物权法》刚出台的光,这些之前寂寥地耸立在各个城市中的危楼或者孤楼,近期受到各方空前关注。一时间,钉子户成了曝光率很高的一个词。在百度上随意搜索一下“钉子户”这三个字,可找到相关网页约766万篇。搜索一下“最牛钉子户”一词,可找到相关网页253万篇。反对者认为,个人利益应让步公共利益;赞成者认为,要谨防少数个人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谋取私利。开发商也是商业拆迁,凭什么说是公共利益需要?

  按照《物权法》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公共利益包括一些什么内容,《物权法》却没有明文规定,这为操作者留下了很大的自主裁量权。我们且不去追究各地最牛钉子户是如何造就的,从各方争论焦点来看,至少反映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只有明确了何为公共利益,才能将一场争论消弭于无形。

  在这方面,美国拆迁经验值得我们思考。据了解,美国法律不容许强制私人之间的利益转移。不论该房地产商是谁,商业开发性质就是私人谋利。开发商可以商购私产,不可强拔钉子。因此美国的开发商解决钉子户,只能依靠优价购买。大多数开发的私产问题,就这样“私了”消化了。但合法的公地征用,法律支持“私”向“公”的利益转移,可以强制执行。什么是“公”,不是光靠政府官员说了算。而是必须有一系列的审核程序,向公众公布计划细节,立项前接受民众质疑,独立审核部门的审查,项目涉及私人承包必须严格招标等等。
关键字:物权法,房地产,钉子户,利益,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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