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到手价”,却经常到不了手,上下家都大呼上当。这成了二手房交易当中争执最多的话题之一。 刘小姐在徐汇区有两套房子,考虑到同时供两套房压力过大,近期决定卖掉一套,她表示价格优惠,但只管拿到手的钱,所有税费均由下家承担。下家询问她购入年限,刘小姐说已满五年。于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为上家“到手价”,交易税费均由下家承担。但进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该房屋签合同日期已满五年,但根据登记日期才四年半,双方为营业税承担问题发生争议。
本市一知名中介副总表示,有五成左右上家喜欢签“到手价”合同,这个约定看似简单明确,其实却潜伏着许多纠纷。二手房交易牵涉税费较多,甚至有些业务员自己都搞不清楚,更何况普通购房者呢!他给记者粗略算了一笔账,如果一套房屋不到五年,通过中介交易,上下家合起来的税费至少有:营业税5.55%+个税1%+中介费2%+契税1.5%=10.05%,这还不包括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小额支出。也就是说,签了“到手价”合同之后,下家得承担逾房价1/10的税费。
对“到手价”的理解不一,很容易产生价格纠纷。不少购房者并不清楚到底要承担哪些税费,便草率约定“到手价”,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承担数额不菲,远超其心理价位,大呼上当。上家认为到手价就是卖房子到手的价格,下家则认为是拿到房子的价格,双方各执一词,经常会引发纠纷。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提醒,二手房买卖中可以约定交易过户税费的承担人和承担方式,但是要谨慎使用“到手价”这种约定。如果一定要采用这种方式,则要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交易税费的名目、承担人、承担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关键字:二手房,房价,中介,合同,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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