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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6月14日8:33 青年报 江敏
    近日,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本市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仍按本市2005年公布的标准执行,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从2007年7月15日起,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办法。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区分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2005]59号)第一条规定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其余则为非普通住房。 

  另据记者了解,也就是在2005年,本市开始对个人转让别墅收取土地增值税,所谓别墅主要指花园洋房等独栋别墅,不包括联排、双拼别墅。
关键字:土地增值税,规划,房地产,房屋,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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