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5月17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房地产调控六条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制止擅自变更项目、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2006年5月29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2006年7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总局关于征收个人二手房转让所得税的通知》。通知要求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所得收益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率为固定的百分之二十。
2006年7月24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一是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提高了部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明确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股权和项目转让等程序;二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贷款、结汇等方面的行为;三是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管理,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1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规范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购房手续。
2006年8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
2006年12月12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宣布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赛马场项目等六类项目被明确列入禁止用地项目。
2007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宣告自2月1日起从严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7年3月17日 央行宣布,3月18日起,同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52%提高到2.79%;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6.12%提高到6.39%。
2007年4月6日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发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2007年5月18日 央行决定,自五月十九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上调零点二七个百分点,执行百分之三点零六的年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亦上调零点一八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零点零九个百分点。
2007年6月10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通知强调,外商投资内地房地产项目必须通过审批,与此同时,未来所有由地方部门审批的外资房地产公司必须上报商务部备案。
2007年6月14日 上海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上海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仍按本市2005年公布的标准执行,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非普通住房。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从2007年7月15日起,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办法。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特别提醒: 凡本网内容注明出处为“房产之窗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稿件或楼市行情监测系统数据,版权均属房产之窗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房产之窗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注:如果各位看后有什么意见,建议,想法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21-62258686-8135。 关键字:国六条,调控,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外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