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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要列明室内物品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6月21日10:46 解放日报 黄可磊
    案情
  

  张女士将自己的一处房产于2006年3月出租出去,由于签约仓促,未将房内物品列在房屋租赁合同之内。当意识到这个问题之后,她找到了租房时的中介方,让中介公司业务员在自己那份合同的背面开列了房屋内家具的清单,该业务员在上面签了名。经过一年的租赁,张女士发现出租房内的家具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于是,她根据自己合同上所列明的物品清单,要求承租人给予相应赔偿。承租人认为,合同上并没有所列物品,并声称,入住时室内没有家具物品。而此时张女士去找原来的中介作证的时候,中介公司已经找不到了。

  律师分析 

  近几年,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火爆,房屋租赁已经成为一个日益普遍的社会现象。在房屋租赁中,由于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到一些将来可能发生的细节问题,造成了租赁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按照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本案中,合同双方的文本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承租人的合同进行认定。因为张女士一方的合同虽然列明了室内的物品,却没有在对方的合同中同样增加内容,这就导致双方合同不一致。糟糕的是张女士手上的这份增加内容的合同没有承租方的签字认可,该增加内容对承租方显然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张女士事后要求中介公司业务员在自己那份合同上做了说明,但是没有形成出租和承租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效力,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充其量不过是一种证据证明而已。之后,当张女士再去找中介公司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已经找不到证人证明了。因此,这个清单也就更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本案的情况并不复杂,只要张女士在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能将自己室内物品以及物品的状况直接列在合同中,或者作为合同的附件,直接在签订的合同当中予以确认即可。张女士家具受到的这些不必要的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另外,如果张女士当时找的不是中介公司,而是直接找承租人确认,同时签订一个补充题款,或者更改双方的租赁合同,也是可以避免一定的损失。

  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朋友,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将自己在室内的物品排列清楚,并写明状态,这样就可以直接作为日后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另外,对于将来其他可能发生的情况,也可以在合同当中事先考虑清楚,在合同当中明确承租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发生了纠纷,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就可以明确责任关系,避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字:租房,租赁,中介,家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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