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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租“跳闸”别墅押金被扣 房东被判赔偿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6月4日14:22 房地产时报 富心振 田苗苗
  家有5只空调还要挨冻。家里的电器同时开启就跳闸断电,频频发生的断电故障让租房客周先生不堪忍受,只好向房东提出解除合同。但房东认为周先生无端解约,扣下押金不还。为此引发一场房屋租赁纠纷,房客与房东对簿公堂。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已予解除;房东李女士返还房客周先生租赁房屋保证金1.26万元;并给付周先生违约金6300元。

  去年5月,周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租赁合同,租下汇南路面积为227.64平方米的别墅一幢居住。合同约定房屋内设施包括5台空调及冰箱、洗衣机和彩电各一台;租赁期自2005年6月2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月租金为6300元。合同还约定周先生需缴纳2个月的房租作为押金,并约定房东保证该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另外,就违约条款双方也进行了约定:一旦房东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房客安全的,应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如果租赁期内房客无端擅自退租,应支付2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入住后,周先生发现,合同中列明的电器同时开启时,电表就跳闸断电,向物业公司多次报修,该现象未能解决。同年12月18日,周先生以信函形式通知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李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但对已付的1.26万元押金却不同意退还,也拒不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周先生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周先生认为,双方合同中列举了房屋内设施范围,明确将房屋内设施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但房东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室内电器不能同时使用;房东有义务保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包括能同时使用,但其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解除;李女士应返还房租保证金1.26万元;并按约支付违约金6300元。李女士则辩解,向周先生交付的房屋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存在缺陷。电力问题不属于房屋范畴,周先生所述跳闸现象是由于其超过正常电力负荷使用电器,是周先生无端解除合同而违约,故反诉要求周先生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办理了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相关交接手续,事实上双方已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对此予以确认。对周先生向李女士缴纳的租房保证金,依法应当返还。李女士作为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给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基本义务,但周先生在使用租赁房内电力设施时多次出现电表跳闸而断电故障现象,李女士应当承担租赁物或其相关电器等设施的瑕疵担保责任,故周先生诉请的违约金有事实与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键字:租赁,房东,合同,租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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