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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欲争非分之财 要求法定继承被驳回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7月16日14:40 房地产时报 杨克元 邱凯
  孙女小丽认为,父亲遗产中有自己份额,故诉至法庭请求按继承程序进行分割。然而,其父亲生前已写下“自己的所有财产归父母”的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闵行区法院于今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525元由她负担。

  8年前,小丽父母离婚。13岁的小丽随母亲生活。去年10月,小丽生父陈先生被查患有胃癌,进医院治疗。随着病情发展,陈先生自知不久于人世,便于今年2月8日凌晨,对陪伴在侧的父母等至亲好友提出要写遗嘱。遗嘱除写明自己姓名、出生年月等事项外,特别写下了“如有不测,则我的所有财产归父母”的内容。当天,陈先生因病死亡。小丽得知生父亡故消息后,于今年4月8日将祖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以法律规定的第一程序的身份继承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其个人养老账户余额和名下存款等财产份额。

  法庭上,小丽诉称,今年2月9日晚,得知父亲去世消息后,多次到祖父母处参加父亲后事的处理,但祖父母对父亲留下的遗产闭口不谈,对分割遗产更是置之不理。故认为,自己与祖父母均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然而,现祖父母试图侵占应属自己的遗产继承份额,剥夺自己的继承权。另外,考虑到自己尚在校就读,无任何生活来源,且母亲已退休,与继父一家五口挤在40多平方米的房屋中,而祖父母目前有住房和较高的收入,希望在遗产分割时予以酌情处分。

  小丽的祖父母辩称,小丽在陈先生患病期间从未探望,双方几乎无来往。在陈先生患病及故世后,自己花费了许多精力和财力。由于陈先生留下遗嘱,所有财产均归父母所有,故法院不同意小丽的诉请。

  法官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被继承人陈先生所立的遗嘱系其真实意识的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遗嘱。由于陈先生生前已将属其所有的财产处分给了其父母,故应尊重其本人意愿。现原告再行提出要求按法定继承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缺乏依据,难以支持。另外,原告称该遗嘱系被继承人“在意识不清或被强迫写的”亦无相应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尽管原告尚在就读大学,但其已成年,理应依自己的能力自食其力,其所称“没有生活来源”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故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字:法律,房屋,法律,大学,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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