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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帮你忙:“恋人房”税费关系的确定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7月2日11:5 房地产时报
  问:我和男朋友L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后分手,法院判决房子归他,我得到房屋出资补偿款。现在L拿着判决书要去房产中心办理过户。他提出如果发生契税、营业税(普通住房,且未满两年,可能面临全额),大家各半。请问,法院判决的房子转让后要缴营业税吗?根据判决书,此房产已经与我无关,我还需要承担这些费用吗?假如最后各种税费全部缴齐,那么我拿到钱后一年内买房,哪些税可以退?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离婚房产导致的产权过户,不被视作经营行为,应当无需缴纳营业税。但是双方不具有结婚、离婚的人身法律关系,法院的判决应当被视作对一般共同出资购房行为产生纠纷的裁判。你应当根据你转让给L的产权份额,以L给你的房屋出资补偿款为税基,按照5.5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此产权过户行为是你将你持有的产权份额根据法院判决转让给L,本质上仍是房屋交易行为,不能说与此房产无关。因此,对于办理过户等手续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出卖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根据各税种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只有个人所得税才可以通过在一年内再买房并按照买进的价格与卖出的价格而部分或全部退还。
关键字:产权,法律,税收,房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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