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他人冒用,签订了一份34万元的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冒领人拿到钱后逃之夭夭,银行要求该身份证主人鞠女士还款。枉背了34万元房贷后又两度成被告,鞠女士觉得自己特别冤。
证件被骗枉背34万元房贷
2003年3月,鞠女士听信朱某说可买到便宜房子,便把身份证件交给了他代为办理买房事宜。没想到朱某是个诈骗犯,私下刻了鞠女士的私章,拿着身份证,冒充鞠女士到上海某银行签订了一份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申请贷款34万元,之后将钱全部领走。
得知朱某因多项诈骗行为被抓,即将接受刑事审判,鞠女士犹疑34万元的贷款是否要由自己来偿还。咨询后,银行答复道,根据合同鞠女士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现贷款合同所涉房产产权属于鞠女士所有,她可通过处理房产来还贷。于是,鞠女士同意了银行提出的在原合同上补签自己名字的要求。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鞠女士先后还款1万余元。
停止还款两度成为被告
虽然产权人写的是自己,但这是因他人诈骗而获得的房产,房产归属仍有待于法院的审判,自己是否应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还款?犹疑之下,鞠女士停止了还款。但是,银行认为鞠女士违约,将她告上了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与此相关联的朱某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故中止了这起民事案件的审理。
而后,银行也同意待刑事案处理完毕再协商此事,撤回了要求鞠女士还款的民事诉讼。此后,诈骗案审结,朱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10月,鞠女士名下房产作为刑事追赃被拍卖,银行分得了拍卖款共计6.2万元。
房产已被依法处理,鞠女士认为一切都已水落石出,她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归还由自己支付的1万元房贷。没想到银行非但不同意归还,而且以鞠女士已经在合同上补签名为由,再次把鞠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鞠女士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
合同无效银行起诉被驳回
法庭上,银行方称鞠女士补签名是对原合同的追认,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在鞠女士不按期还款,银行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而鞠女士说,当时是在银行保证房产属于她所有的情况下,才补上了签名。现房产已经被拍卖,这抵押贷款合同是无效的,自己不应该再承担还款责任。
嘉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抵押贷款合同系案外人朱某实施诈骗的方式和手段,该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朱某的诈骗行为已被追究法律责任,贷款合同所涉及的房屋也被法院作为刑事追赃而拍卖,银行作为受害方亦分得了拍卖所得款中的6.2万元。无效合同因为具有违法性,自始无效,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鞠女士的事后补签行为亦不能使原合同有效,也不能成立新的借款合同。另外,本案所涉合同在刑案中已作了认定和处理,这不属民事诉讼范围,故驳回银行起诉。
■编后
这一场无妄之灾,起源于“贪小”。交出身份证是贪图买便宜房子,补签名还贷是误信自己拥有房子的产权。虽然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索要30余万元房贷的诉请,但这对消费者是一个警醒,莫要因小失大,占小便宜吃大亏。 关键字:房贷,银行,产权,法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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