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10项惠农措施。其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农民宅基地房屋经当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作为经营场地予以工商登记注册。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居住房屋不能作为经营场所登记,这对于依托“农家乐”发展乡村旅游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都带来一定影响。为鼓励和支持农民就业,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如“农家乐”等与该经营场所相适应的经营活动,无疑是对当下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上海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允许农民自营或出租宅基地房屋从事“农家乐”等经营活动,是一项支持乡村多种产业发展的举措,有利于推进上海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法规链接《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关键字:土地,管理,房屋,开发,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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