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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新购土地集资建房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8月15日8:42 新华社
   2007年8月1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住房保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
 
  记者:《意见》强调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具体指哪些工作?
 
  新闻发言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职责。
 
  一是要落实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二是要求加强规划设计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中的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定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资金和用地;要健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要抓紧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健全退出机制。
 
    省政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
 
  记者:今后将通过哪些手段督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这项职责?
 
  新闻发言人:《意见》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完成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快制定有关的资金、土地、税收、金融等配套政策。
 
  今年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厅备案。建设部还将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个“不得”规范集资建房
 
  记者:当前社会对集资合作建房议论较多,《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规范性要求?
 
  新闻发言人:《意见》明确要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适用范围仅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且只能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
 
  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重点落实“9070”政策
 
  记者:对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意见》提出了什么要求?
 
  新闻发言人:《意见》明确要求,要严格落实已有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落实“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规定,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各地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字:商品房,住宅,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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