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家境比较贫困,在得知当地某开发商推出经济适用房后,欲购买一套。但我的户口不在现在居住的地方,而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只有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居民才有资格购买,而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于是,我找到自己的一位当地的朋友刘某,约定以刘某的名义购买,由我居住使用。后来,刘某因为资金周转出了问题,便将此房抵押给银行贷款,因为到期无力还贷,因此该房被银行拍卖还贷。此时,我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抵押的事情。我想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确认被告刘某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
读者:王先生
律师分析
您的这个情况需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首先就是谁才是这栋房屋真正的所有人,另外一个就是刘某与银行担保贷款的效力问题。
按照我国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过去房地产方面的相关规定也是如此。如果按照您来信所讲,按照当地的规定,您本身是没有购房资格的,其行为实际上构成了用刘某的名义———这种合法的形式,掩盖自己的买房行为———这样一个非法的目的,属于我国《合同法》上的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约定,是无效合同,这样的合同是从来都没有效力的。因此您和刘某二人的约定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从物权的认定上来看,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某的名下,那么刘某就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房屋的所有权力。如果事实真的就像您所主张的那样,那么刘某的行为就是没有合法的根据,属于一方受损而另一方受益的行为,构成法律上讲的不当得利,刘某需要向您返还购房款即可,你们二人之间形成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刘某和银行之间抵押贷款的问题,律师认为这一贷款抵押担保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刘某为取得银行贷款,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作抵押,双方形成抵押担保合同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来受偿。
还有一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要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因此,在本案中,您恐怕不仅不能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关系,而且在对刘某主张购买房款的一般债权上,也要等到拍卖房屋后,银行优先行使完抵押权,银行贷款得到完全清偿之后,您的债权方可得以实现。
从这个案例当中,我们看到,王某的损失是惨重的,教训是深刻的。因此,律师再次提醒广大想买房,如果想走“用别人名义得到实惠”这条道路的朋友,切不可贪图小利,而造成今后更大的损失,这是得不偿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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