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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是否可以低价转让自己房产以逃避债务?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8月2日14:28 解放日报 黄可磊
  案情

  周某和王某之间有经济往来,王某欠周某10万元借款,到期迟迟未还。周某多次催债,王某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周某万般无奈,只有将王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就在判决书生效后,周某听说王某在其起诉前一天将自己的房屋以极低的价格,象征性地卖给了自己的亲戚,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现在王某名下亦无其他可以拍卖折价的财产来执行判决偿还借款。因此周某主张撤销王某这个房屋买卖行为,认定该行为无效。

  律师观点

  本案中,王某拿不出其他的财产偿还债务,其之前所拥有的房屋就成为了债权人周某债权实现的最后希望。然而王某在诉讼前突然以极低的价格将房屋卖掉。从表面上看,法院无法再执行这个房产,因为该房产已经属于其他人了,是与债务人无关的第三人所有。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就是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以至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案情况,律师认为,周某虽然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享有撤销权,但是其依然需要承担一系列的举证责任。比如说,该房屋转让的价格明显不合理,这个需要考虑当时当地房价因素等,以证明债务人确实是有目的的逃避债务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普通买卖关系。再如,买卖双方具有一定的关系,使得买受人可能获知债务人王某处在债务关系中,并且极可能无法还债的状况。最后周某还需要证明,王某转让该房产的行为事实上造成了周某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后果。另外,这种撤销权也是有一定期限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一年内行使,那么这项权利也就消失了。

  我们看到,债权人虽然可以在事后主张撤销权,但是举证责任却是相当的繁琐。因此,我们提醒广大朋友,在订立借款等资金往来的合同的时候,可以多列出一些抵押担保条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保障交易的案情。一旦债权实现出现困难,需要借助诉讼时,也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与债权相应的财产,以保证日后判决生效,执行的时候有财产可以执行,维护自身的权益。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但是通过上面的一些手段是完全可以在执行之前就维护好自身权益的,而没有必要像本案当中周某那样,在执行的时候才发现了问题,再去主张撤销权,这是非常麻烦的。
关键字:合同,债权,房屋,法院,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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