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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谁“缴税”不是合同说了算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8月22日11:1 信息时报 李杉
    近日,业主张先生收到了一份区地税局发来的税款催缴通知单,要求他为出租的一套房屋缴税。张先生很纳闷,出租房屋时明明和承租方约定税款由承租方来承担,为什么现在却要他来缴税呢?

    今年初,张先生将原住房租给了李某。双方协商,水电费、物管费等由李某自行承担。另外,张先生还特别提出,每月收取的1000元属于“纯租金”,而由此产生的税款由承租方李某来承担,并在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了由李某缴纳税款。房屋出租后,李某并未到所在街道的出租屋管理中心申报缴纳税款,地税部门为此对屋主张先生发出了缴税通知。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纳税义务是不得随合同约定而转移。根据税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应该以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无论合同如何规定,张先生作为出租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出租房屋所产生的税款应由张先生承担。

    此外,《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税款由承租人李某缴纳的约定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张先生和李某的“约定”违背了税法的规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关键字:租赁,租金,合同,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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