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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办理产证 实际使用者须付物业费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8月6日14:30 房地产时报 宋安成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建筑公司向房产公司购买坐落于曹杨路的某大厦26层办公楼,该办公楼建筑面积1156平方米。

  房产公司向建筑公司交付了房屋,建筑公司也付清了购房款,该房屋由建筑公司一直使用至今,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该房产仍在某房产公司的名下。同年,房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该大厦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建筑公司进户后支付过3万元的物业管理费,但后来再未付过物业管理费。

  2006年6月,物业公司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认为,开发商已经将房产交付给建筑公司,作为使用人的建筑公司,理应支付其使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而建筑公司认为,从法律上讲,自己不是产权人,也不是业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费应由业主来支付。故应由开发商某房产公司来支付物业管理费。法院依职权增加房产公司为第二被告。房产公司认为,自己向建筑公司出具了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并为其办理了入住手续,在房屋移交之日起,建筑公司就成为房屋产权人,故应由建筑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建筑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虽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双方约定:“由建筑公司承担房屋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并负担有关房屋权益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款。”故建筑公司应承担物业管理费,由于该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作为产权人的房产公司对建筑公司应承担物业管理费支付连带责任。
关键字:物业,管理,建筑,设计,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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