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网站日前发布的公告称,依据《物权法》的有关条款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起草完成,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房屋登记办法》将统一和规范全国各地的房屋登记行为。这意味着“一房多售”、“共有物业的登记”等困扰行业多年的问题将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草案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预购商品房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时,都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对该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的处分登记。按照草案,如果已有预告登记约定,但开发商拒绝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如果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应按预告登记的内容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
针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登记问题,《房屋登记办法》草案明确,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将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依法可以登记的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共有部分一并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但不发房屋权属证书。对于同一套房产有多个权利人共同拥有的情况,如果登记簿已经记载了共有人不得分割共有房屋的约定时,部分共有人提起房屋分割转移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共有人如果要分割房屋,需有重大理由或共同共有人丧失共有基础,共有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文件。 关键字:期房,预售,房屋,产权,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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