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9月12日下发的通知《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省市须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国土部要求,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其次,各地将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即出让前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此外,各地还将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2008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有关部门须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到国土部。 关键字: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规划,建设,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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