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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拒签“阴阳合同”不违约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9月24日15:11 房地产时报 陈云芳 殷超
  陈先生想买一套房子,经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协议约定房价133.5万元为卖方到手价,他出价为142.88余万元,中间差价9.38万余元由卖方周先生支付中介方。另外,在居间协议补充条款中写上正式合同价为90万元。后陈先生以做低房价是逃避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为由,拒签买卖合同,中介公司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陈先生支付违约金2.85万余元。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不支持中介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24日,某房产中介公司与买方陈先生及卖方周先生签订一份居间协议,约定经其居间,陈先生购买周先生位于闵行区平阳路上的一套房屋,并约定在3月30日前,买卖双方须共同前往中介公司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致使该协议无法履行时,由违约方支付中介方总房价的2%以作补偿。同时三方以手写方式对协议作了补充约定:房价133.5万元为卖方到手价,买方出价142.88余万元,税费由中介方承担。中间差价9.38余万元由周先生支付给中介方。合同价做低为90万元。在签居间协议的同时,陈先生向周先生缴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

  后陈先生从朋友处得知,自己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以做低房价逃避国家税收,这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遂立即与中介公司沟通要求终止购房定金协议并返还购房定金,并要求重新签订新的购房协议,中介公司不同意。协商未果,中介公司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陈先生支付违约金2.85万余元。

  法庭上陈先生辩称:三方签订购房协议后,他经多方咨询得知该协议以做低房价逃避国家税收及由中介公司收取房屋差价等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即与中介沟通要求重新签订新的购房协议,但中介仍要求他按三方协议的约定签订买卖合同,现又告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事实上是中介的违规操作致使买卖双方未能按约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他不构成违约,请求法院驳回中介的诉请。

  依法纳税系公民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当事人企图通过做低合同房价蒙骗房地产交易机构,以达到向国家少缴税的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属规避法律的行为。且三方约定由原告中介机构收取部分房屋差价款,也于法有悖。原告作为一家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了其自身经济利益,明知上述行为的违法性,仍一手策划操办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属严重的违规操作行为。陈先生在此情况下不愿按上述购房定金协议约定的内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正当,不构成违约。
关键字:二手房,房价,中介,合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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