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来,小区物业收取的各种物业管理费用年年不同。这是不是巧立名目多收多占?近日,徐女士向宝山区消保委反映了这一问题。
消保委工作人员从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上得知,11年中,徐女士除了支付物业管理费外,还承担了生活垃圾清运费共计人民币758.87元。徐女士认为,签定的购房合同上写明,业主只需每年支付物业管理费,并未涉及生活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有据可查,但生活垃圾清运费是否应该由业主承担,收费标准的依据又是什么?
经消保委调查,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物业接手小区管理时,小区每日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未落实到位,又由于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只好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每年与环卫部门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合同,费用按房屋面积分摊到各户。由于每年签订的生活垃圾清运合同不同,所以费用也稍有不同,但这些费用均专款专用,并设立独立台账可供业主查询。
最后,经调解,物业表示日后收费前会将各项明细标准告示业主,收取的费用如有余额会在房产过户时一并退还给业主。消保委则建议物业应尽快协助小区成立业委会,让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相关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对此,徐女士表示理解。
■消保委提醒:《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除了委托服务合同外的其它服务项目,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本案中,物业公司迫于无奈收取了小区生活垃圾清运费,但由于事前未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该引起注意。而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务必了解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关键字:物业,管理,消费,合同,宝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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