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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予囤积土地房源地产商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9月28日14:57 经济通
    央行和银监会联手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严格限定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跨地区使用*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并且,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银行不得向地产商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贷款*

  另外,通知严格规范了土地储备贷款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上出现的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切实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贯彻落实以上文件,《通知》明确规定,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旨在利用信贷手段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土地、住房开发速度,增加市场供应,缓解供需矛盾。
关键字:土地,房贷,房地产,银行,房源,房价,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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