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其首付款比例将不得低于40%,并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针对已经贷款购买多套住房的借款人,通知规定,其再度贷款购买住房时,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的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幅度由银行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所有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通知要求,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利用贷款购买商业用房所受限制更为严格。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5%。
为打击“囤房”和“囤地”行为,通知要求,对于查实的有囤积土地或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于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关键字:北京,房贷,银行,利率,房屋,首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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