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是国税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除享受土地使用免税政策外,科技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也将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键字:土地,税收,科技,企业,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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