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击式土地调控
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早已有法可依。
1995年1月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1999年,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重申了这一规定。
但是,真正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城市,并不多。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城市更少,征收标准多为8%至10%。
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首次提出土地闲置费按最高限收取,即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国三号文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肯定了这一规定。
依法坚决收回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征收20%的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征缴增值地价,这些规定表明土地调控措施日趋严厉。
去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提出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这使得某些开产商动辄圈地上百万平方米,却能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分期开发的做法,很难延续。而国三号文则是对囤积土地和闲置土地的直接打击。
“土地资源垄断在开发商手中,使得其囤地的收益高于开发收益,这导致土地开发进入囤地的恶性循环之中。”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对记者说,“国三号文”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并有意从行政、金融等多种途径提高开发商囤地成本,提高其融资成本,以期将闲置土地挤压出来。一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关键字:土地调控,国土资源部,土地闲置,地方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