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德“钉子户”必须走人
■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梁柳新
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昨终审判决
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猎德“钉子户”案昨日(4日)终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猎德仅剩的4“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
法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由于土地上的房子和土地不可分割,房子也应该一并交付拆除;至于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缘起
研究《物权法》
“钉子户”死守猎德村
去年10月16日,猎德村开拆。
曾经密密麻麻盖满了“握手楼”的猎德村,迅速成为一片空旷的大工地,村屋几被拆完。然而,残垣断壁中,一栋楼房依然耸立,从高处看去很是显眼。
事情始发于去年11月,猎德拆迁接近尾声,在东二区的拆迁工地中,一栋楼房矗立在拆迁工地中央。据了解,像这栋房子一样,猎德村共计尚有4户村民未与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这四户也就成了俗称的“钉子户”。
事实上,在去年10月底,原本有5户村民拒绝签署拆迁安置协议而被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集体”)起诉至天河区人民法院;其后,1户村民在法庭的调解下与村集体达成协议,最后真正成为“钉子户”的共有4名:李应开、李应光、李泽民及卢燕生。 一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关键字:广州 钉子户 宣判 法院 集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