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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拳最伤二三线城市 7月份房价或大幅下跌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8年1月9日14:38 中国新闻网
 

  因此,无疑的是,“通知”所明确指出的“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等内容,政策执行所对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囤地形成的打击,要比一线城市面广得多,量大得多。 

  第三,“通知”在“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部分明确指出,“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在“优化住宅用地结构”部分明确指出,“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这两部分所将打击到的目标对象,在二、三线城市要比一线城市多得多,现象普遍得多。尤其是“宗地规模”方面,“大地块”在一线城市几乎难以出现。 

  第四,“通知”在“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部分指出,“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部分内容也将给二、三线城市众多的房地产开发商形成致命打击。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是继2007年《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和《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之后,就如何处理闲置土地问题发出的第三份通知。比较前述的2007年的两份通知来看,除首次提出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外,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比例问题上,“通知”将“原则上”这种模糊措辞的字眼删去了。在闲置土地处置政策问题上,“通知”的态度是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而在过去,十多年了一直执行的政策是,实际上只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虽然早在1994年颁布、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而后,又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规定作了重申。但各地大多实际征收的标准只是8%至10%左右。即使到了2006年,才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要求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甚至到了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中,虽然首次提出了土地闲置费按最高限收,但还是在要求中是“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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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二三线城市,闲置土地,房价,开发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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