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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的立法支撑和立法追求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8年10月10日9:13 东方早报
  一、最大限度地保护地方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工作 

  1.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路径是中国立法程序法典的主要路径 

  与1987年至1988年地方政府推动土地使用权的违宪改革试点经验不同,当前已成为燎原之势的地方政府有关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试点工作并不违宪,因为中国宪法已经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是地方政府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规试点的法律基础和核心保障。无论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都应该成为法律权利。因此,目前地方省市的土地改革的实质是行宪之必要、司宪之举措、合宪之改革。 

  但是,我们仍要正确认识地方立法在解决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中的立法地位和历史作用;正确认识体现地方特色既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又要实现不相抵触的地方土地立法追求。 

  土地立法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占据特殊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综合权力体系。对任何国家来说,土地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都存在着某种既定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个国家特定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反映。目前中国实行的单一制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是按照各自管理的范围来划分权限的,应该是中央决定土地立法的大政方针,地方根据本地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办法。 

  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一直存在着先中央、后地方,还是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路径的争议,从30年土地改革的历史经验来看,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路径是中国土地立法程序法典的主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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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立法支撑,立法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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