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外管局于去年发布的“130号文”指出,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2007年6月1日)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包括新设和增资),各分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手续。
据一位外资房地产企业人士透露,按照规定,如果参与竞拍不成功,这笔外汇就会被退回到原账户;如果竞拍成功,保证金就会被当作出让金的一部分进行结算。而对于竞得项目实行开发的外资企业来说,便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审批,待审批通过之后,就可以前往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然而,这看似简单的流程,操作起来却异常复杂。
“130号文”的颁布,使得需要新注册的外资企业(包括项目公司)的审批时间大大延长,有时候甚至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纳土地款项。而在境外上市的内地房企,由于其募集的资金等同于“外资”,因而同样享受了外资“结汇难”的待遇。面对急需向投资者有所“交待”的窘境,一时间,境外上市的内地房企种种令人眼花缭乱的“变身”方式便粉墨登场。
曾有报道称,不少“地下钱庄”为客户进行汇兑、本外币置换,有企业借助这一渠道以达到将资金快速汇回内地的目的。另据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自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新政正式实施之后,也有企业将总额拆分,通过不同名义的个人账户汇回。“但这一方法通常只能适用于几百万美元的款项,而股市融资通常涉及到上亿美元,就需要另辟蹊径了。”
有资料显示,由于前两年国家对于非贸易服务缺乏真实性审核规定,因此,近年来由运输、旅游、建筑、咨询、会展、法律等项目导致的收付行为增长很快。而一家以开发高档物业知名的港资上市企业,采取的便是“内部流转”的方式。“先是设立多个项目公司,然后在各个项目公司之间缔造商业合同。对于外汇管理部门来说,只要有正当用途便可以予以批复。”该人士向记者介绍说。而一旦通过批复、顺利引入外汇之后,这些合同是否“如约”履行,恐怕很难会有下文。一共7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关键字:内地房企,结汇,政策,融资,投资,境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