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被忽略的第三方?
“除了钱款补偿,这些案子还有一些可以挽回的地方。”律师张万臣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出卖的只是房产,只是在出卖房产的过程中“地随房走”。房产卖出后,名义上农民的土地已经上交。如果法院判令返还给受损的一方,“返还对象不是农民,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还应该追加第三方,村民委员会。”张万臣说,在房产转让协议中,村委会加盖了公章,而且村委会是土地的所有者,这个买卖房协议中应该有买房人、村民和第三方村委会,法院只审理两方是不对的。
他认为,村委会盖章,实际上是土地所有人确认把地使用权转让给买房人,这是土地违法事件,应该有土地部门去纠正,而不是房主。
另外,画家买房的作用不仅仅是居住,还有创作功能。画室就像画家的生产车间,这种无烟工业值得提倡。
在以上推断中,村委会的态度显然是关键。据宋庄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介绍,2007年宋庄镇的总税收达到3.73亿元人民币,继续保持高增长。而画家所带来的消费和产业链,起到的作用不可小觑。在《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中,宋庄原创艺术与卡通产业集聚区是十大创意产业基地之一。
而艺术家也在期待着镇政府的回应,在中国宋庄网上,“小产权房纠纷——李玉兰案件引起全国关注”位列2007年宋庄十件大事之三。一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关键字:北京宋庄,画家村,土地政策,底线,小产权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