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由于我国以“法无溯及力”为原则,所以机构对于已生效合同做出的修改是需要以双方协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生效要素的。而今,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处于垄断地位,对于随时都有可能变化的条款,消费者多数情况下都手足无措。这首先需要个人提高风险意识,在选择时尽量避免条款不明、漏洞多的业务或产品;其后也要逐步建立维权意识,并利用舆论、民间或法律的方式有理有节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无法避免的借记卡年费,建议市民有效利用借记卡综合投资理财功能,以收益抵冲年费。
隐形条款之忿
消费者在开办某些银行业务时就没有被告知某些隐形费用,例如办信用卡时,某行条款中有“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及甲方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损失、佣金、费用及收费。”其中,“最新规定”和“所有费用及收费”就很含糊不清,办卡者在成功成为客户时就自动失去了辩驳的机会。还有某些银行在销售完产品后没有建立理财产品账户或注明产品到期日,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后因为遗失合同书而无法及时了解产品到期和收益情况。
银行理财专家支招:隐形条款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原因有二,其一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故意隐瞒;其二为消费者在选择时漠不关心。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隐形条款并非不在合同规范的内容当中,只是由于受到的关注不够而常常被忽视。
霸王条款之恨
提前还贷算违约,贷款要买房贷险,不办卡者不代收水电费……个别银行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在合同中制定了违反公平和规避义务的条款,这些霸王条款着实让消费者很无奈。比如办理按揭贷款买房时必须要办房贷险;与汽车金融公司办理购车贷款时也需要被强制购买车贷险;抵押贷款时,借款人一旦触及抵押物全部或者部分灭失、毁损、没收等情况则属于违约事件,借款人应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办理信用卡不论成功与否,个人向银行提供的个人资料都没有索回的权利。一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关键字:金融消费,3.15,理财陷阱,网络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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