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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产中介经纪人证书出租“灰幕”全调查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8年3月20日9:0 新闻晚报 胡晓玲 范献丰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十四条显示,经纪执业证书是执业经纪人的执业凭证,不得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如果出现涂改、出租、转借、转让经纪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注册的经纪业务范围开展经纪活动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纪执业证书。 

  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黔林认为,根据条例,租借双方要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的双重风险。房屋买卖双方可因经纪人没有经纪人证而提出免交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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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房产中介经纪人,证书出租,从业者,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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