孰是孰非?
记者查阅《物权法》发现,其中第九章第一一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孟强认为,公积金并不能简单地界定为私有财产。“如果将住房公积金完全界定为职工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的话,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无权管理和运营这些财产,从而也就无权将这些公积金的收益用于建造廉租房等用途”。
但国务院在2002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又规定,各地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孟强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创立之初,就设计为由政府公权力进行监督管理和运营的财产,“显然与一般的私人财产不同”。
实际上,在操作中,公积金增值收益一直都用于廉租房的建设。财政部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后的答记者问中也提到,之所以再度明确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主要是考虑,从近几年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未完全落实到位。
截至2006年底,账上各地约有80亿元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这部分资金也必须按照规定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此外,部分地区省直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产生的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也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记者从某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每年财政都会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一个年度的资金指标,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按照这个指标将钱打到财政账上,但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来不知道这笔资金的最终使用情况。一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关键字:公积金增值收益,廉租房建设,法律界,张泓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