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公积金增值收益从一开始就被认定为属于国家财政。在记者查阅到的有关国家行政规章到部门规章、意见等等,也都认定除了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要全部归于财政。
师从《物权法》参与制定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的孟强告诉记者,他在与多位教授沟通后一致认为,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公益信托性质,虽然适用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但仍然是在法律概念、性质及各方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一种公益资金,“需要在理论上和立法上进一步研究、界定并厘清”。
住房公积金难以承受之重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建设部”)就住房保障情况接受记者集体采访时表示,到目前为止,全国住房公积金在账面上的有4000多亿元之巨。扣除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外,还有2000多亿元在账面上。大笔公积金的沉淀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受到质疑。
但建设部已明确表示,这部公资金不会投资证券,将通过制度调整去帮助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难题。但记者注意到,在关于公积金向中低收入者倾斜的表述中,建设部相关负责人并没有再次提及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只表示,正在草拟下一步如何通过制度调整,使得公积金更加倾斜,除了在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照顾外,还包括低收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
但张泓铭认为,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住房保障资金应该由财政或政府其他的资金来承担,而不是政府之外其他人的责任,更不是“私人资金集合的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他同时表示,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储户互助性质,如果在住房公积金内部向住房困难的储户适当倾斜,“那就对了”。一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关键字:公积金增值收益,廉租房建设,法律界,张泓铭 |